本报聊城7月3日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孙文清) 送了货物之后,货款却迟迟未收到,送货人无奈,只好将东昌府区某钢管公司告上法院。由于该公司会计打欠条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未提供公司使用证据,最后法院判决由这名会计支付4万多元的欠款。 2007年起,冠县陈某开始给东昌府区某钢管公司供应货物,欠款部分由会计辛某出具写着钢管公司名字的欠据。而后,陈某多次催要未付。面对法院审理,辛某称其只是钢管公司的现金会计,陈某所供货物是送给了钢管公司,由钢管公司使用,款项应由钢管公司偿付。 法院认为,被告辛某欠原告陈某氧化皮款4473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辛某未及时支付陈某货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某货款447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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