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购”是旅游的六大要素之一,在外旅游时买点当地的特产带给家人和朋友是人之常情。大多数情况下,游客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想买当地特产,通常也会听取导游的一些建议甚至主动向导游询问。 《旅游法》条文中,从来没有说“不得安排购物”,而是“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只要旅行社和导游不指定具体去哪里购物,客人自愿选择购物场所是应该被允许的,这些购物场所既可以是客人自已发现的,也可以是导游推荐的。也就是说,在客人自愿选择的情况下,购物是可以安排的。 但目前不少旅行社对于购物有些矫枉过正了,不少导游在外绝口不提“购物”两字,记者在浙江旅游时曾经问导游在什么地方买特产比较好,导游连连摆手,笑而不答。这种情况并非个例,有的旅行社甚至特意把游览行程安排得满满的,不给游客留出购物时间。其实,《旅游法》并没有一刀切地不让游客购物,严令禁止的是以前那种在行程中明确规定购物必须几次,几点到几点之间必须在哪里购物的霸王做法。只要是依法安排的购物,游客满意,导游也舒心,不用整天顶着巨大的“人头费”压力做一些自己都不愿意做的事情,旅行社的形象也能慢慢光辉起来。 对咱游客来说,虽然现在团费看似涨了,但旅游的品质也大大提升了。在外边花钱游客自己作主,导游不再强制您到购物店去听课,买东西也不用看导游的脸色,正常的游览行程再也不像以前那么赶了。这么多好事,哪怕多花点钱也值了,何况这只是旅游真实价值的回归。 (悠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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