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0月16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凤玉洁) 岱岳区一女子跟丈夫吵架出走,回来的时候却发现夫妻共有的门头房被丈夫卖了。女子想讨回,却被司法所告知买房者是善意取得,购买合同有效。 林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在岱岳区粥店有一套门头房。两人都有就职单位,门头房一直外租。去年冬天,两口子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张某跑到外省亲戚家散心。春节后回来,张某发现属于二人共有的门头房竟被丈夫卖掉了。 在张某的追问下,林某承认当时手头急需资金周转,无处筹钱,所以擅自做主卖房。张某又找到买主董某,说明自己并不知情、也不同意卖房,希望他将门头房退回来。自己不但全额返回房款,另外再补偿他部分损失。但董某表示不可能。 眼见自家的门头房收回无望,近日,张某带着几个亲属到董某正营业的门头房吵闹。 接警的110和社区司法所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将当事双方带至派出所问讯、调停。 司法人员解释:“虽然张某对卖房不知情,但出于正常思维,董某会认为你们既然是夫妻,就一定经过了双方的同意,而且董某支付了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款。董某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所以购买合同有效。” 最终,张某向董某口头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滋扰董某的生活。 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称,夫妻共有房产在登记时应当登记上双方的名字,这样在过户时夫妻一方不征得对方同意,房管部门就不会办理过户手续。像张某这种情况,售卖房产后的所得钱款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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