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淑侠在相关事实中是否欺骗被害人,主观恶性大小; 辩方:第一、第四起产妇患有传染病,被告人从职业要求出发,告知传染风险系职责所在。 2、在第三起事实中,张淑侠对造成被拐卖婴儿死亡的责任; 辩方:婴儿死亡不能作为对被告人的加重情节。 3、第五、第六起事实中,张淑侠是否构成犯罪; 辩方: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 4、公诉人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被告人张淑侠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具有哪些从轻情节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辩方:除第一起外的其他五起系被告人主动坦白,被拐儿童均已全部回家,没造成严重后果,婴儿父母放弃婴儿对被拐负有一定责任。 据渭南中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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