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全国“两会”结束,在全省开展今冬明春“清剿火患”专项行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二、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三、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拆(移)除并罚款。 四、凡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五、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一律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六、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七、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广播、张贴图画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提示公众熟悉疏散路线,了解本场所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社会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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