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反悔权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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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张强 弓红
记者 许妍           

【案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走进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生活,已成为主要购物方式,但网上购买,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常常遭遇退货难的问题。
  “双十一”购物节时,日照的成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成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成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支招】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7日之内可无理由退货,在法律中做出“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针对当前我国非现场购物行业迅猛发展但尚不成熟的现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把“无理由退货“上升为商家的法律责任正当其时。
  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下单的依据无非是商家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推介等,下单之前,不仅是买卖双方一般不打照面,买家也极少有机会看到所购货物的真相。消费者看走眼、实物与样品不一致甚至货不对版等情况,在非现场购物领域常常出现。给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可以很好的弥补新兴消费方式的不足,解除买家的后顾之忧。
【解析】
  1、后悔权:后悔权的包括范围已经扩大,不仅网络购物,还有电视、电话、邮购等。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2、七日退货:购物之后“七日”内,是指自收到商品“之日”算,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款规定,新《消保法》中的“之日”应为“次日”,即消费者若周一收到货物,“七日内”开始的时间应该为周二。
  此外,第七日遇到法定节假日则要顺延。“法定节假日”包括节日和假日,其中“假日”是指周六和周日,而“节日”指的是类似清明、端午等节日。
【提醒】
  为防止无理由退货权滥用,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中也列明了不宜退货的情形。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比如贺卡,可能会印上一些个人信息等,无法进行第二次销售。
  鲜活易腐的商品,比如说蛋糕,一般是当天生产,当天送到消费者手中,退货后已不能再次出售。
  在线下载的或消费者拆封的影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其内容为数据化信息,一般无法证明是否已经使用。
  报纸期刊,因为时效性比较强,也不适宜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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