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2011——2014
 1735名醉司机落网
2014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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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吕修全) 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年来,全市交警共查处醉酒驾驶司机1735名。这些司机除了被吊销驾驶证外,还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记者从交警支队获悉,在查处的醉酒司机中,农民、打工者和无业人员占到了80%以上,且绝大多数为男性,他们驾驶的车辆大多是二轮摩托车、农用车。
  在城区查获的醉酒司机中,个体户、本地居民成为主体,涉案车辆则主要是私家车。法院在判处时,大多醉酒司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其中85%左右的罪犯被判处缓刑。另有一些醉酒司机被判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据分析,农民、打工者和无业人员等人群对法律常识缺乏了解,其活动区域又大多是警力较少的乡村道路、城郊结合部,往往抱有侥幸心理。
  威海的“酒文化”也难辞其咎,一些个体户、本地居民往往碍于情面,在亲朋聚会、婚宴等场合饮酒后,抱有侥幸心理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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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同一天,《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实施: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驾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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