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扰乱公共秩序 公安可以处罚
2014年05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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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喻雯                           

  对于中年男子等人私自乱收费的行为,办事处、居委会多次劝说无效,针对这种屡教不改的行为,下一步该如何处理?
  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说,办事处、交警等多个部门划定的公共停车位,目的是为了方便老百姓免费停车,有人霸占,这属于典型的侵占社会公共资源。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任何收费手续和依据,不听取有关部门的劝导,这已经扰乱到社会的公共秩序,办事处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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