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2014年07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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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8日讯(记者 苑菲菲) 烟台市对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增加276元、266元、256元、24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烟台市201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7756元为基数,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统一由市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
  据悉,新的待遇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待遇调整工作将于7月25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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