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船海上乱窜最高罚款15万
2014年08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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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 吕璐) 海上旅游船舶不在核准的航线航行或停靠,将最高罚款15万元;敞开式游船有乘客未穿救生衣开航的,最高罚款3万元。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禁止船舶在海水浴场航行、停泊、作业。
  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关于《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分组审议了该条例的修订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门是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海上旅游经营的条件,严格市场准入等。
  根据《条例》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等。港航管理部门在审批海上旅游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其船舶停靠的码头、站点、航线等,并向社会公布。另外,除了紧急避险等情况外,禁止船舶在海水浴场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若违反规定,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经营许可证。若游船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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