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巨大”怎么理解?
2014年10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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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徐才厚案进展一起公布的,是四中全会的《决定》。其中关于反腐败制度的一个改革举措是,“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其实,就在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调整,删去了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这三个具体的数额划分,调整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区间标准,而不再设定具体的数额。
  在某种程度上,这正是为了把“其他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
  比如谷俊山,媒体报道,在其河南的老家被抄时,调查人员起获了数百箱的军用专供茅台,还有寓意“一帆风顺”的大金船,寓意“金玉满盆”的金脸盆等。查抄从下午1点开始,连续两个晚上。
  谷俊山这装了整整四卡车的东西,应该也会纳入“其他财产性利益”,算入“数额”之中吧。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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