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赔偿数额起争执肇事者打伤人获刑
2014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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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神瑞霞) 轿车主将电动车主撞伤,在两人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轿车主将电动车主的儿子打成轻伤,被岚山区法院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胡某今年30多岁。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驾驶轿车在岚山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与骑电动车的许某发生轻微刮擦。许某所骑电动车歪倒,手臂等处磕破。
  胡某和许某觉得事故不大,打算私了,但在赔偿数额上产生异议。后许某的妻儿及胡某的姐姐先后到达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情绪变得激动,几人推推搡搡之间便动起手来,胡某与许某的90后儿子许小某发生厮打,用拳头朝许小某的面部捣了一拳,致许小某左侧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并和许小某和解,一次性赔偿了许小某损失9万元。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胡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9月,岚山区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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