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费额外收,引居民不满
房管部门回应,应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应另收取
2015年01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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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张晶) 开发区鑫兴佳苑小区居民每月除了按时交物业管理费,还要额外多交10度公用电费,此事引发小区居民不满。记者从开发区房管局了解到,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条例规定,楼道照明等公用设施运行维护应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应额外再收。
  近日,开发区鑫兴佳苑小区业主王女士向本报反映,近期小区物业开始收上月电费,每度电收费按照0.57元收取,而且每次还要额外多交10度的公用电费。
  “物价局公布的居民电价是0.5469元/度,我们的电贵一点,也不计较了,但是每月多加10度的公用电费觉得有点说不过去。”王女士说,每月按时交的物业管理费已经包括公用电费了。
  对于此事,开发区鑫兴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曾先生说,楼道里的照明用电应该由住户自己承担,但是这部分用电无法安装电表,是当时开发商设计的问题,无法具体按照每家每户那样具体计算,所以按照每月总表和分表的核算,预估公用电的度数,每户平摊为10度多,按照10度收取。
  此外,曾先生说,小区的电属于临时用电,每度电的电价按照工业用电电价收取,但是对居民还是按照居民用电电价收取。
  公用电费是否能额外向居民收取,记者咨询了开发区房管局物管办。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2012年正式实施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包含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此外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公共楼道照明电量属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用。因此,应由物业公司负担,从物业服务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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