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缓刑期脱逃将被法院收监执行
2015年01月2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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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邱祥玲) 罪犯被判缓刑后,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但其不认真执行规定,脱离监管一个多月。近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范某将再次走进自己亲手打开的监狱之门。
21岁的范某,携带作案工具预谋劫取他人财物,但未实施犯罪行为,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由莒县司法局龙山司法所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入矫后,范某未经请假即缺席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经司法所批评教育,范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悔改。但之后范某继续缺席集中教育学习、思想汇报活动,定位手机一直呈关机状态,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多种途径都未能联系到范某本人,范某最终脱离监管达一个月以上。
鉴于范某在接受矫正期间,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形恶劣,为维护法律权威、严肃矫正管理规定,莒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莒县法院建议撤销范某缓刑。今年1月12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范某进行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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