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汽车消费乱象(一)
在4S店买了改装车
2015年03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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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3.15”汽车消费乱象 
  “汽车厂家、经销商、4S店私自改装汽车后,没经国家CCC强制认证即上市销售的问题,成为行业内潜规则。”
  “现在4S店卖这样的车很多,南方很普遍,北方也有。”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一位业内人士向媒体记者反映,不论是进口、合资车还是国产车,都不同程度存在改装行为,投诉较多。
  在记者的调查采访中发现,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改装车,事故车,以及4S店把二手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私自改装现象表现出“低配”改“高配”、配件质量低劣、未经国家CCC强制认证、生产厂家许可、消费者购车前并不知情等特点,更有甚的是,一些4S店将一些事故车、二手车经过改装后当做新车销售,不仅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而且给汽车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影响用车安全的事故车车体结构发生形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车架子”发生变化。比如:车辆的A、B、C柱发生形变,车辆前后避震器支架、横梁、地板、翼子板有过切割、焊接痕迹。车架相当于人的骨骼,这些部位一旦发生形变,不仅很难修复,即使修复好了,也会造成车辆的碰撞强度下降,影响着车主的用车安全。
  除了发生明显的碰撞外,还有一些问题也会直接影响着车主的用车安全。比如:一些发生或自燃或水泡的车型,这些车虽然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但电路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问题,在用车中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位购买了改装车的车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的表示,“4S店私自改装汽车销售,已经不是潜规则了,反映被改装问题时,4S店明确说明经生产厂家许可,简直就是公开改装,明目张胆了。”
  一家生产厂的400客服电话在接受记者匿名咨询时答复:“4S店是在厂家指引下由低版本向高版本改装,各地改装情况并不相同,具体情况及所使用的配件需要向当地4S店咨询,并且明确表示不需要国家CCC强制认证。”       (刘回春)
“3.15”汽车消费乱象(二) “三包”总是被过期
  “本人2014年7月19日购买了一辆解放轻卡做点小生意,用了2个月之后,前导向轮的车胎就鼓起泡了,厂家那边说给处理,但是过质保期一个月了,需要自己花钱。我就郁闷了,明明保修卡上是保修3个月,或10000公里。怎么就不给保了。厂家答复:就是这样规定的,国家三包怎么规定我们不管,我们自己就是这么规定的!”
  “1万多公里变速箱开始漏油,后到4S店检查、拆变速箱、换油封、清洗离合器后车还是毛病频出,抖动、异响,后又到4S店检查、拆变速箱、更换新离合器,现在跑几百公里了,暂时没有抖动,但我的车的车况和保值大不如以前,但厂家和4S店却没有给我一个说法,新换的离合器不给延保,修车一个多星期,也不给交通和经济补偿,但汽车三包政策第19条明文规定维修超7天的要给与车主一定的补偿,给厂家联系也是打太极,对我的问题不解决不闻不问。”
  2013年10月1日,汽车三包新规正式实施,三包新规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者是换货手续。
  汽车三包新规正式实施以来,在大量汽车投诉问题中反映出来,部分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4S店不能完全执行三包新规规定,表现为:
  一、部分单位在销售过程中,不执行三包新规规定,我行我素按照自己规章开展售后服务;
  二、利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如要求车主全程必须在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保养,并且不能拖延、缺少等条件,有限制执行三包新规规定;
  三、以不合理的理由强行将车主享受三包的权利拒之门外;
  四、生产厂家、经销商、4S店互相推诿扯皮,不出具任何售后手续,拖延时间,直到三包到期也未能解决为题,不了了之。
       (刘回春)
“3.15”汽车消费乱象(三) 售后车主成“皮球”
  “作为一家知名的汽车制造公司将质量缺陷的车辆销售给了消费者,连自己4S店的维修人员都承认是车辆本身缺陷的情况下,面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却是一味的互相推诿扯皮,不解决实质问题,完全置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
  “曾过多次与4S店和厂家沟通,4S店及厂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及解决办法,4S店与厂家之间相互推诿,迟迟不给明确答复。”
  “汽车轮胎20000公里时发现问题,25000公里已经比较严重,去4S店处理,告知让联系厂家,厂家让自行联系轮胎厂家,轮胎回复让找汽车厂家处理。”
  在众多投诉中发现,“推诿、扯皮”成为2014年汽车投诉热词之一。
  厂家、经销商、4S店在售后服务中,利用霸王条款获取高额的维修保养利润,可一旦遇到需要承担责任的质量问题、或者“三包”责任或者召回责任,就相互“推诿、扯皮”,目的是逃避售后服务责任,对自己产品不负责任,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
  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耐用消费品,除了质量、安全问题很重要外,由于其价值大、使用过程长的特性,售后服务是销售行为中很重要的环节。
  “我在这儿想说一下,就是不管你是造车的还是卖车的,目标都是为了用这一点,一条线上栓俩蚂蚱,谁也跑不了谁,现在无论是造车的还是卖车的最终是为了用户很好的使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杨先生曾公开对汽车企业说,“你只要生产出产品,卖出去,你挣大家这个钱,那你就要为客户负责到底,一定要树立为客户负责到底这样一个想法。”
  “树立为客户负责到底这样一个想法”,这一个简单的“想法”却成了大部分汽车厂家、经销商、4S店难以做到的最缺少的东西。
      (刘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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