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隐瞒抢劫罪
服刑期间被押回重审,与原刑期合并执行
2015年06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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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临沂6月19日讯(记者 高祥 通讯员 陈兆永) 临沭县一男子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刑15年,坐牢期间,其持鱼叉、弓弩抢劫的犯罪事实又被司法机关发现,该男子随后被押回重审,近日,这名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
  吴日清(化名)是临沭县农民,200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出狱后,他又纠集社会不法分子,流窜乡里实施盗窃作案数十起。
  2013年3月,吴日清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沭警方逮捕。2014年12月10日,他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押往监狱服刑。 
  2015年3月,司法机关在查办另案中发现,有证据证明吴日清涉嫌犯抢劫罪,于是将其从监狱押回临沭县审判。法院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秋天的一天凌晨,吴日清等人翻墙进入临沭县曹庄镇大哨北村卢某家中,持鱼叉威胁,用电话线将卢某捆绑,抢走现金1000元、汽油三轮车一辆、银手镯一对、花生两袋等物品涉案价值3680元。
  2009年1月15日凌晨,吴旷清等人驾车来到临沭县店头镇前细柳村附近,持弓弩将刘某甲驾驶的摩托车逼停,并对刘某乙、刘某甲实施殴打,抢走现金700元、价值3600元的豪爵牌摩托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部。
  5月29日,临沭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日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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