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基数下限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和1350元
2015年0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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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9日讯(记者 丛书莹)28日记者了解到,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数下限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和135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6%。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潍坊调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5年度潍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12732元,下限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和1350元。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各单位应以职工工资全额作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上限最高不超过各12%,下限最低不得低于各6%。
  根据《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财〔2014〕5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待近期工资标准调整到位后再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并补缴住房公积金。今后,如遇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工资调整增加的,应将调整增加的部分纳入缴存基数并予以补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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