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车祸受伤,雇主起诉对方车主
雇主赔偿后可向有责任的方面追偿
2015年0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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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易秀娟      

  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驾驶员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林某承担雇主责任,林某在对李某进行赔偿之后,又向法院起诉对方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等人要求追偿。法院判决对方三被告赔偿雇主林某18.8万元。
  2011年11月,林某雇佣的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岚山区S222线某路段超车时车辆侧滑,先与对行被告赵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又与被告王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致使李某头部和胸部等部位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同时车辆损坏。
  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G证,其驾驶的拖拉机系本人实际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王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B2E,其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系本人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李某于2012年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林某赔偿李某损失共计19万余元。后林某将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王某、赵某诉至法院,向三被告追偿其因李某受伤赔偿的费用19万余元。
  今年4月,岚山区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林某18.8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林某作为李某的雇主,已向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基于李某对本案三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林某由此取得了对事故中的各责任承担方的追偿权。”法官说,据此判决保险公司、王某和赵某分别向林某赔偿7.5元、1.3万元、10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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