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院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十个典型案例
董事长召集开会 被合资方“赶下台”
2015年0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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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中院29日发布的十大经典案例中,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在诉讼中互有胜负。法院提醒,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涉外企业可在涉外商事诉讼上更加稳健。
定购掌上电脑 收到一堆光盘
  原告诚泰数码与被告麦克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麦克公司向诚泰数码出售3000台PDA掌上电脑,总价款为165万美元(约合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泰安农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承兑付款的到期日前,原告诚泰数码收到货物,经查验发现被告所发货物全部为数据光盘,而非合同规定的PDA掌上电脑。
  原告诚泰数码随即起诉,请求判令开证行泰安农行终止支付款项。法院审理后,认为麦克公司、万君科技构成信用证欺诈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企业结算货款 银行拒不兑付
  原告岱银集团与山东王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王子公司向岱银集团购买棉纱,以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被告莱芜中行申请开立了国内信用证。
  岱银集团向王子公司履行合同后向莱芜中行交付单据并提示付款,莱芜中行以岱银集团所提交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王子公司则发函,要求莱芜中行对本案信用证予以付款,莱芜中行未予付款。原告岱银集团起诉莱芜中行要求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判决莱芜中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不让主持董事会 还被合资方罢免
  原告万世酒造株式会社与沈某合资成立被告宁阳县鑫安酒业有限公司,由沈某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由沈某本人召集并参加,董事会召开期间,万世酒造株式会社一方未让其本人主持会议并作出沈某不再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沈某对此不予认可。万世酒造株式会社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董事会决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本次董事会会议并非由董事长沈某主持,但该形式对其充分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等未造成实质影响。判决:被告执行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还没开董事会 合营公司解散
  原告金某与第三人泰安柯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营合同,建立被告泰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出资均占注册资本的50%。
  合营公司成立后,合营双方对董事会召开事宜曾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金某与第三人自被告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一次董事会。金某认为如果合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损失增大,故起诉请求判令解散被告泰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泰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没有召开过董事会,没有形成过有效的董事决议,公司董事已长期冲突。判决:解散被告泰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
缺少备案登记 不能优先获赔
  原告中融信公司经受让取得原国有银行对被告潜水电机厂的债权,潜水电机厂以其房产及部分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中融信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潜水电机厂偿还借款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融信公司没有提交涉案对外担保在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列明的备案登记情况,本案所涉对外担保未经备案登记等必备手续,涉案对外担保应为无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本案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并非当事人 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美国佳忆公司主张,其是被申请人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外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70%的股权,并经北京市仲裁委的裁决书所确认。但是,泰安市仲裁委就同一事实作出裁决,确认开封市泰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拥有某药业有限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5%。美国佳忆公司认为泰安市仲裁委的裁决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美国佳忆公司并非其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裁定:驳回撤销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已解散 总经理还得还债
  原告海丰劳务公司在与澳门中天公司外派劳务合作过程中为其垫付了相关费用后,向澳门中天公司追偿,被告祝某作为澳门中天公司的总经理经与海丰劳务公司多次协商,最终确认了应偿还款项数额。海丰劳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澳门中天公司、祝某偿还垫付款项。诉讼中查明,在祝某与海丰劳务公司协商退款过程中,澳门中天公司因完成清算而消灭。
  法院认为,澳门中天公司已经解散及因清算而消灭,不再列其为当事人。澳门中天公司四股东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祝某与海丰劳务公司协商确认退款行为视为其个人自愿承担该债务,判决:被告祝某偿还海丰劳务公司所垫付款项。
仲裁裁决生效 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志扬公司与被告山东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部分股权,原告志扬公司后又将上述股权转让于LOGIC EXPRESS LTD,但是合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并不认可志扬公司受让该股权效力及股东资格,志扬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股权转让和股东资格争议在另案仲裁裁决中已经予以明确,志扬公司的股东资格也得到确认,仲裁裁决生效后,志扬公司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原告志扬公司的起诉。
拿不出有力证据 无法讨回公章
  原告忠旺有限公司是第三人山东邦盛化工有限公司的外国独资控股公司,被告陈某是邦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过程中,忠旺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议免去陈某职务,要求其立即交还公司所有印章、证照、文件、资料及公司资产控制权,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陈某未执行股东决议,忠旺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其交还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
  被告陈某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继续掌控公司的印章、证照已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但是,忠旺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内部印章客观存在并由陈某实际掌控,对其要求陈某交还公司内部印章的诉求,不予支持。
复制会计账簿 股东没这权力
  原告伊朗霍德罗公司为被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山东青年意可汽车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伊朗霍德罗公司两次发函要求查阅合资公司所有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山东青年意可汽车有限公司未予答复。伊朗霍德罗公司遂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院认为,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范围,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确定。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无法律依据,如无明确约定,即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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