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立法规范城乡规划,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公众利益
各区县将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
2015年0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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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9日讯(记者 李超) 淄博市将立法规范城乡规划,以此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9日,《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交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充分运用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级等成果。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
  开发利用城市、县城、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贩工工程等设施,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文体设施、养老助残、卫生服务、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确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有影响的,勇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淄博市规划局局长鹿斌佐说,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和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2013年1月,市规划部门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进行了广泛调研。召开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协调会,同时借鉴了济南、广州等城乡规划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做饭,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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