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不应光打雷不下雨
2015年07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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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剑锋

  据齐鲁晚报21日《司机套牌闯卡,被抓一查还毒驾》报道,济宁一男子驾驶套牌车来济南看球赛,遇交警检查加速闯卡后,被济南市中交警抓获。除了驾驶套牌车外,这名驾驶员竟然还是毒驾。据了解,毒驾比酒驾更致命。
  尽管“毒驾”的危害这么大,但按照现行的“新交规”等法律规定,不仅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且“不肇事不担刑责”,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约束和震慑作用。换句话讲,也正因为法律对“毒驾”的宽容,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近年来“毒驾”引发交通事故呈爆发式增长。
  “毒驾”猛如虎,入刑定罪几乎是“国际惯例”。比如,日本的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吊销驾驶证,并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又如,美国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
  这几年,我国“毒驾入刑”的呼声不绝于耳,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也为入刑奠定了基础。最浅显的道理,无论“醉驾”还是“毒驾”都属于危险驾驶,且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严格禁止,在定罪量刑上岂能“厚此薄彼”?
  尽管“毒驾入刑”并不缺共识,但要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障碍,至少有三重问题值得重视:一者,毒品的成分复杂,并不像酒驾只有乙醇一种成分易于检测,如何以最快捷的方法辨别司机是否吸毒、可否像酒驾那样大面积检测都是现实难题;二者,且不说毒品对人体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不同毒品在吸食量、危害程度等方面,也不像酒驾检测那样具有统一的操作标准,这就使得立案追诉标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三者,查处“毒驾”涉及交警、禁毒等多个部门,如果配套的法定程序不能紧紧跟上,“大家都管”与“大家都不管”基本是同义。
  “毒驾入刑”乃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而且已有醉驾、飙车入刑的参照和现实的立法条件,在“入刑”门前不能再徘徊下去了,必须尽快拿出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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