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在大集上盗窃五次
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6000元
2015年07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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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秦子茜 庄肃欣) 72岁的老汉管某,自幼缺少父母的关爱,偷鸡摸狗的事情没少做,年纪大了也没能“金盆洗手”。这不在盗窃现场不小心被早已埋伏好的便衣警察当场抓获,办案民警到管某家里一看,被盗失主的手机、钱包一应俱全。他通常利用集市上人多嘈杂不好防备的特点,盗窃他人财物。最终管某被判处罚金6000元。
  现年73岁的管某是莒县招贤镇某村人,自幼生长在一个组合家庭,缺少父母的关爱,是个老光棍,也没有正当职业,在村子里吃低保。
  2013年12月8日上午,在莒县招贤镇集市上,管某趁一妇女低头买菜的功夫,盗窃放在车把上的一奶油色钱包,包内有白色华为手机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2014年7月20日10时许,在招贤镇集市上,他趁一妇女不备,盗窃放在自行车车筐里的紫色钱包一个,包内有三星牌手机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42元。
  2014年7月23日10时许,他到招贤镇集市上,看一女子专心致志买东西,盗窃放在电动车车筐里的红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00元。
  2014年12月12时许,管某在招贤镇集市上,趁一人不备,盗窃放在电动车车筐里的黑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40.5元。
  另公诉机关还指控,2014年8月6日上午,管某在招贤镇集市上,趁一女子不备,盗窃钱包一个,包内有一万元存单及黑色波导手机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63元。
  莒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因管某年纪较大,并且耳背,考虑身体素质方面的原因,不适合收监;其犯罪数额为3000余元,已经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
  综合各种因素,今年4月15日,莒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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