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力助长“给富人扶贫”
2015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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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近日,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广西马山县有3000多名扶贫对象是有车、在县城有房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公司等各种类型的“富人”,甚至有343人还是财政供养人员。
  真正穷人享受不着扶贫救济,那些“富人”却吃着本应发给穷人的补贴,这不但无法使扶贫资金发挥救弱扶贫的功能,还产生了反作用,使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毫无疑问,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出现,关键不在受助人,而是掌握着受助资格认定权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甚至以权谋私的结果。
  出现了这么多扶贫“错位”现象,首先让人怀疑该县存在普遍性的暗箱操作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县、乡(镇)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把扶贫对象认定和扶贫资金发放情况都予以公开,在群众监督压力下,至少也不会如此大规模作假。所以,要实现扶贫的精准性,防止权力滥用,不能等到发现问题后才开始追责,而是从源头上就应当对不予公开应公开信息的行为进行检查、追责。非此,让权力守法就是空话。
  事件曝光后,马山县已对县扶贫办、财政局、民政局等1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洪天云回应该事件时也表示,“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打。”无可否认的是,这些责任人只是应受追责人员中的冰山一角。因为,他们虽然对另外提及的9000余万元扶贫资金未及时发放、导致多个扶贫开发项目推进缓慢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但3000多“富人”被扶贫以及众多真正贫困人口不能纳入扶贫对象,必然是全县众多村镇无数工作人员渎职的结果。
  为什么全县那么多工作人员都不负责任乃至违法乱纪呢?无疑是违法乱纪成本太低,大家都不当回事。事实上,有的责任人很可能只是滥用职权把一两名不符合条件者纳入扶贫对象,所得好处必然有限。而现行刑法并不是对于所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都予追究,而是同玩忽职守罪追责一样,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条件的。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管如何滥用职权,都不会进行刑事追责。
  要维护公职人员廉洁,不使但凡掌握着点权力的人就敢滥用职权的话,必须要做的就是弥补现行刑法存在的漏洞,把所有滥用职权和损害权力廉洁的行为都应纳入调整范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重刑化,只要符合刑罚要求,对那些情节轻微者判处缓刑、罚金甚至免予追责,也是应当的。只不过“轻刑”之下,就需要党纪政纪与刑法进行合理对接,不能像一些地方实践中那样,仅仅对那些不被判处实刑却构成犯罪的人网开一面。毕竟,无论是否判处实刑,只要是行为被认定为犯罪,那性质就是确定的,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也应该按照这个定性做出。如果退钱就没事,或者只是受到蜻蜓点水般的处罚,那就等于公开昭告有权的人:以权谋私是只赚不赔的生意。(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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