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购买理财产品40万财务科长获刑三年
2015年11月1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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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11月1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柳延芳) 作为部门财务科长兼会计,竟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使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以谋取私利。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某,案发前为莘县某部门财务科长兼会计。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利用其担任财务科长兼会计的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私自使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40万元,并于2013年5月9日本息赎回;2013年5月16日又私自用该笔公款4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并于2013年6月24日本息赎回。以上孳息共计3287.61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案发后,孳息全部退出。被告人郭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莘县公安局已对检举的事实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郭某的立功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就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存英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是在检察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传唤到案的,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并退出了所得利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经查证有立功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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