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若严重失信,开除也不为过
2015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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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并就此征求意见。拟修订的新规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并提出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11月19日新华网)
  乍一看“教育部拟规定大学生失信可开除学籍”的标题,的确让人震惊。很多网友就鸣起了不平:地方对公务员的失信行为也仅是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依据,而非开除出公务员队伍。对于大学生失信,高校本身就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岂能动辄开除大学生的学籍?
  造成这种认知错觉,其实是相关报道语焉不详。笔者查询发现,在新规中,有代人考试、剽窃学术成果等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才有可能被开除。有些失信行为,可能只适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这和现行规定并没有本质区别。而且,新规定还明确提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见,高校想要开除失信学生,不是“想开就能开的”,这就充分保障了大学生们的权益。
  事实上,针对大学生失信行为建立约束和惩戒机制,就是要从严从紧,触犯了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近年来,大学生抄袭论文、考试作弊、科研造假等现象层出不穷,泛道德的说教似乎又无可奈何。当此之时,如果惩治力度不加大,反容易助长失信现象。更何况,当代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好坏,关系到未来社会诚信品质的好坏,岂能不高标准、严要求?
  相比而言,哪怕对失信大学生做开除处理,也算不得“用重典”。比如在法国,大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查看文件、交流信息、收听音频、替考等均算作弊,如果被证实将会以设骗局论处,罚款高达9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6.3万元),严重者(重要的国家级大考上作弊)还将面临三年监禁。我们也应加大大学生失信的惩罚力度,以产生足够威慑力,倒逼大学生珍惜信誉如同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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