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起诉,男子拿出精神病鉴定
重新鉴定后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1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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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通讯员 黄腾腾 记者 张焜
   寒亭某男子孙某酒后大闹派出所,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孙某却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患精神疾病的鉴定报告。在重新对孙某进行精神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大闹派出所时孙某并未存在精神障碍。22日,记者从寒亭法院了解到,法院专门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解答疑点,最终依据最新的鉴定报告判决孙某有期徒刑二年。 

醉酒后大闹派出所两小时 
  2014年4月24日晚,寒亭居民孙某在潍坊市寒亭区百汇市场边的烧烤摊吃烧烤喝啤酒。吃饱喝足后,孙某推着自己的机动三轮车往家走,走了一会儿感觉有点累,便把三轮车停靠在路边,自己坐在车旁休息。这时,酒劲上了头,孙某直接躺在地上呼呼大睡起来。有好心的路人发现孙某后,以为他出了交通事故,便拨打110和120。很快,救护车赶到将孙某送至寒亭区人民医院,而寒亭事故中队民警也赶往现场,按照程序规定在医院对孙某进行了抽血。 
  25日凌晨2点多钟,一觉醒来的孙某发现自己的三轮车不见了,趁着酒劲来到寒亭分局城区派出所内寻找。由于没有找到自己的三轮车,情绪激动的孙某开始敲打派出所大厅的玻璃门,嚷着要民警开门。听到有人敲门,在派出所一楼值班的保安立即向值班民警汇报,同时去大厅门前观察情况。保安看见孙某还戴着灰色头盔,站在左侧墙边,就询问孙某要办理什么业务。 
  还未等派出所门口保安弄明白情况,孙某突然从背后拿出一把铁锨向玻璃门砸去,并且嘴里不停的谩骂。等值班民警赶到现场时,孙某又双手拉门,把一扇玻璃门直接晃破,随即进到派出所大厅。 
  值班民警多次对孙某进行劝阻无果,就对孙某的打砸经过进行了录像。大闹了两个多小时后,孙某才渐渐冷静下来。凌晨4点多钟,民警用警车将孙某送回家。
被起诉后,辩护人拿出精神病鉴定 
  4月25日上午10点多,派出所将孙某传唤至该所接受讯问,次日,公安部门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后经警方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获得鉴定报告,孙某当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7.88mg/100ml。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城区派出所被毁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09.69元。此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孙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早在2013年8月份,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曾对孙某的精神状况作出过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孙某患“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混合型”。据孙某周围的邻居介绍,孙某平日里还算正常,但一喝上酒就疯癫起来,2013年就曾发生过寻衅滋事的事情,当时被行政拘留,所以附近的人都不太敢招惹他。 
  对于孙某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当时的鉴定已经过去快一年了,遂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新鉴定认为作案时系“普通醉酒” 
  2014年7月7日,经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作案时患“普通醉酒”,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辩护人以该司法鉴定未对孙某的精神病家族病史进行调查、未排除《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各精神病的理由、以假定鉴定材料完全真实因而鉴定结论不客观且超出鉴定范围为由,申请对案发时孙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为查明案件事实,寒亭区法院依法通知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当庭对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理由逐个予以答复,提出本次鉴定是严格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所需鉴定材料也是由委托人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提供,并结合被鉴定人自已的陈述、临床表现及诊断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法院认为,2013年8月1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的“孙某患‘分裂情情感性精神病,混合型’,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是针对当时孙某的精神状况,但在该案作案期间孙某并未患该病症,不存在精神病障碍,且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有缓解期,并不是一直处于这种状况,两次鉴定不存在冲突。据此判决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有污染物处理设备却不使用 将污水排入下水管网,负责人获刑
  本报11月22日讯(通讯员 杨开顺 记者 张焜)有污染物处理设备却不使用,将重金属超标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临朐两企业偷偷排污的做法被检查人员发现。22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两企业都被罚款,企业负责人也因此获刑。 
  2014年夏天,临朐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对境内企业环保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当两部门检查人员来到临朐某铝业公司和喷涂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公司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全是关着的。“虽然污染物处理设备是关着的,但两企业都还在运作,并且有污水排入下水管网。”19日,临朐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发现两企业偷偷排污的严重违法行为后,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现场进行了取证,并将污水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不久后,取样检验结果报告作出,两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铬浓度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0倍有余,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临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对污染企业及企业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污染企业直接负责人员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全部案情,对两涉事污染企业分别处以罚金5万元,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年缓刑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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