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将规范4S店价格行为
“原价”须在7日内卖出过
2015年1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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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18日讯(记者 刘帅) 4S配件价格虚高,一直成为消费者抱怨的问题。18日,济南市物价局召开会议,强调将规范4S店价格行为,保证明码标价。
  会议上,济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郎咸勇传达了济南市物价局通知:“汽车销售4S店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汽车销售4S店,应在收费窗口或维修场所醒目位置明码。”郎咸勇介绍,各4S店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自觉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会议介绍了4S店标价的标准做法。以一款“原价76800元,现价66800元”的帝豪车为例,按照物价法规定,只有7日内销售记录有过以76800元销售该车型的记录,价格牌才可以标注“原车76800元”,否则定义为价格欺诈,处以5-50万的罚款。
  同时,郎咸勇表示,在车价标示牌下面必须标有“济南市或者县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字样。“还必须有二维码,消费者发现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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