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就医和报销该执行哪项基本医保政策?市人社部门发文释疑
慢性病门诊检查费由医保补助
2015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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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护士为儿童接种疫苗(资料片)
     本报记者 唐菁

  为做好各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之间的衔接和执行工作,30日,淄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对8种情况下,该执行哪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了详细规定。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转诊时的门诊费 按门诊医保报销
  参保人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到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参保人未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诊疗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上转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签约医疗机构年度人头定额指标。
市外就医未办手续 个人先负担3成费用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慢性病人的门诊相关检查费用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城镇职工住院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病市外就医,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转诊个人负担比例规定执行。
有养老保险未入医保,60岁一次补缴2.3万元
  已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9号)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具体补缴标准,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补缴标准是:男60周岁或女55-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已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减少缴纳3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标准缴纳,并实行6个月过渡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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