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亲属不能劳动可获抚恤
职工因工死亡后,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
2015年12月3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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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唐菁)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近日,淄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办法,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亲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在单位应于30日内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申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据了解,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被核定具有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从职工死亡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遗腹子女自出生当月起按照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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