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留深坑 “吃”掉骑车人
2016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2015年11月23日,本报在A09版曾刊登报道,因道路施工未设安全标示,市中区的张女士被摔进深坑,导致重伤。而事情过去这么久,张女士的家人仍旧没有得到相关负责部门的赔偿。
  10月28日晚上六点多,下班经过十里泉路新韩乐器厂附近路段时,一头扎进了施工挖出的深坑内,好在紧挨着事发地点工厂的看门人员,听见声响出门查看,发现了受伤的张女士,报警后将张女士救出。而然,在张女士的后期治疗期间,家人找相关部门索赔却一直是被推脱。让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老百姓出了这事,项目又是公家项目,再转而承包给企业去做,这样的维权之路是不好走的。”针对这个案例,记者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了解到,由于产权单位和管理方都不明确,找谁是个难题,及时找到了索赔也将要耗费大量的精力,但正规的法律途径还是有法可依的。
  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地面施工时一定要设置安全警告标志,防止不必要的事故发生,避免官司缠身。
       本报记者 韩微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