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巧的“马赛克”不值得喝彩
2016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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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晓明

  1月3日下午,安徽太和发生一起女童被抢案。经过多地警方密切合作,于5日晚11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出被抢女童。相关网站官博发布三名犯罪嫌疑人照片,在头上打上“马赛克”三个字,脸部却看得清清楚楚,众多网友称给这“马赛克”打满分。(1月7日央广网)
  看到那几张照片,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忍不住的笑,称赞小编真机智,显然让令人痛恨的嫌犯丢了丑。可是,照片发布者不能为了释放自己或者迎合公众的义愤而违背法治精神,公众也不能因为发布者对自己愤怒情绪的迎合而喝彩。否则,今天执法中的“卖萌”变通,来日执法中也可以演变成“越界”。在法治社会里,一切个人乃至群体的情绪释放,都必须纳入法治框架之内。法律允许,尽管放心大胆地去做;法律不许,碰也碰不得。
  公开嫌犯面部照片的不妥,主要体现在对嫌犯的“未审先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未经审判的嫌犯只是“犯罪嫌疑人”,他们是否就是真凶,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终结之后,还要经过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判定,才能确定。尚未定罪的嫌犯,同样拥有肖像权、名誉权不受损害的合法权利。
  对涉嫌违法犯罪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不是为了保护犯罪分子,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全体人民,是在对我们法治体系的严密性进行考验。如果被社会公众鄙夷和漠视的罪犯都能确保尊严,还有谁会担心尊严不保?
  如何处置落网而被社会愤恨的嫌犯和罪犯,是对社会法治水平最直接的考验。法治社会最讲究契约精神,只要法律有着明文规定,社会各方就该全力保障所有符合条件者的应有权利,而不能“看人下菜碟”。在执法过程中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被执法者,在适用法律上搞选择性,破坏的是法治的规范性、严密性,最终伤害的还是全体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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