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霸王条款
遇此类问题消费者可投诉,东港工商将开展整治
2016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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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隋忠伟 通讯员 安蒙    

  眼下正是冬春换季时节,许多商家都给出了大幅度的打折优惠,吸引不少市民选购,但一些霸王条款也随之出现,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让许多消费者买到不合适的商品后,只能自认倒霉。但这些条款真的合理吗?
  >>市民:
特价商品退不了太无奈

  “我之前在老城区的一家服装店买了件打5折的上衣,回家试穿后发现有点小,便想拿去换,却被告知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太气人了!”市民李小姐向记者抱怨称,打折商品也是商品,同样应该享有退换货的权利,她认为商家的做法不合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李小姐这样遭遇“退换货难”的市民并不在少数,但很多人早就习以为常。市民董女士在一家品牌箱包专卖店购买皮包,看中一款标签标明“蛇皮坤包”的女士皮包,后发现该包并非蛇皮,便要求退货。但经营者指着消费者购物单据背面印刷的一行小字说:“特价销售,概不退货。”董女士只能自认倒霉。“我现在买东西前都会先问清楚,可以退换货的我才买,免得买了后不合适浪费钱。”董女士无奈地说。
>>走访:
随处可见“概不退换”

  近日,记者走访了新市区、老城区、石臼等商场超市,看到许多店内都摆放着打折商品。当记者询问购买后能否退换时,大多数服务员称不能退也不能换,只有极少数回答,在没有使用也没有撕去标签的情况下,可以换同类别商品,但不可以退。
  在一家品牌休闲服饰专卖店,记者注意到,在店内一款新上市的女士运动背心前,挂有一块“特价商品,售出不退”的提示牌。当记者询问如购买后发现尺码不合适能否更换时,该店店员表示: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而在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很多商店都张贴有醒目的提示——“本店商品售出之后,概不退换”。
>>工商:
声明无效,属“霸王条款”

  商品一经售出真的就不能退了吗?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东港区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有些经营者以通知、声明等方式宣布“购买该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由买者自己负责”、“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内容,或者仅负责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质量责任,而其他责任由消费者自己负责等等,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据了解,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必须显著提请消费者注意,严禁格式条款中包含有减轻或免除对方当事人权利或加重对方当事人义务的内容,包含有此项内容的条款无效,消费者仍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否则一些本来违法违规的‘霸王条款’,会被更多人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这不仅有损法律尊严,还会姑息不良商家,不利于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东港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对此类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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