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这样申请
2016年03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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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更大介绍,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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