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法律分析:
第一、劳动者是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成立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第二、劳动者系人身侵权中的受害人,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不同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解答律师: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付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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