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5名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
涉及抢劫、仇杀、贩毒等,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2016年1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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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 抢劫杀人、仇杀、因钱财杀人、贩毒。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德守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
  罪犯刘德守故意杀人案。2014年7月30日,罪犯刘德守于湖田镇某村路边,采用手掐、用背包皮带勒等手段,将独自遛狗的被害人郭某某谋害致死;罪犯李会东故意杀人案。2013年5月7日15时许,罪犯李会东将同村村民李某约至淄川一出租屋内,因钱财问题发生矛盾后,使用屋内的铁管将李某殴打致死。后又将被害人肢解,并丢弃至文昌湖区湖内;罪犯马林故意杀人、强奸案。1999年8月26日,马林因为邻居翻修房屋对同村村民张某某不满,进入张某某家中,将其儿子杀死,女儿致伤。其潜逃期间,又在广东佛山,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一名女子;罪犯王永故意杀人、抢劫案。2014年8月10日,罪犯王永伙同罪犯王久芝将受害人张某骗至一酒楼中,胁迫张某交出银行卡等钱财,后两人合伙将其勒死。后王永又在王久芝的帮助下,将受害人肢解,并丢弃入一水库中;罪犯张震贩卖、运输毒品案。自2013年8月开始,罪犯张震多次提起犯意并负责出资,伙同他人赴广州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毒品,并将其出售获利。经调查,罪犯张震与他人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555.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8.75克。
  以上罪犯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已于近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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