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之问,“放心”是最好的答案
2017年03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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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面对“70年产权”之问,“放心”是最好的承诺、最好的答案。联系到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以及将于2020年编纂完成的民法典,更有理由相信,困扰我们已久的“70年产权”之问已行进到求解之路的最后关头。
  70年住宅用地权限到期后怎么办?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部长通道”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做出“最新”答复。他表示将积极提出有关续期问题的法律安排建议,并提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简短的答复释放着值得期待的信息。对“70年产权”之问而言,“放心”是最好的承诺、最好的答案。
  长期以来,70年住宅用地权限问题一直是人们的一块“心病”。作为住宅产权的两个必要组成部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前者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不存在年限问题;后者则基于土地公有而设有最高70年的期限。由此,“70年大限”到期之后怎么办,成为一个急需解答的现实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住宅类资产的日益增长,对这一问题的求解也越显紧迫。
  然而,解答好这个问题并非易事。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至少需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准予续期的,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这部1995年起实施的法律明确提出了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但对如何付费、续期多久等细节问题并无明确规定。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取消”了续期申请环节,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续期是否付费、续多长时间等细节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国土资源部2008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草案曾试图将物权法中的“自动续期”明确为“自动无偿续期”,但这样明确的规定并没有出现在最后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
  看似纠结的背后,是问题的复杂与立法的审慎。与这种“纠结”相伴的不确定性正是人们“心病”的症结所在。不过,“心病”虽然还在,但我们已从其间某些“微小”的变化中看到了在求解“70年产权”之问方面的不懈努力。到了2016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种努力的方向更加明确,脚步更加坚定——“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此背景下,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很快有了一个富有操作性的“过渡性处理办法”,即“两不一正常”: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至此,我们看到,围绕着住宅用地续期问题,一系列足以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稳定预期”的“法律安排”正以加速度的态势向我们走来。有法学家说:“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联系到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以及将于2020年编纂完成的民法典,更有理由相信,困扰我们已久的“70年产权”之问已行进到求解之路的最后关头,在民法“慈母般眼神”注视之下,一个能让人“放心”的答案已离我们不远了。让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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