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名副其实
2017年03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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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六条,将男女法定结婚年龄降至18岁,引发网友争议。紧接着,人口学者何亚福发表赞同性文章,称把法定婚龄改为18岁,损害不着多数人利益,却会保护少数人权益,尤其会减少不必要的人流,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更是引人深思。
  确实,胚胎一旦发育成熟,就具有了生命特征,在很多国家都是作为生命进行保护,是不允许任意堕胎的。如果降低婚龄,使那些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了免受处罚而不得不堕胎者,不再因此堕胎,无疑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的确功德无量。
  其实,把结婚年龄降至18岁,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众所周知,18岁是成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有权按照自己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活动后果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客观上表现为理智成熟带来的审慎思考与理性行事的能力,但因由法律赋予或承认,首先是一种资格、权利。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意味着有资格、有权利不受妨害地按照自己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相反,如果不被法律所承认,即使实际具有了相关能力(比如一些少年老成的人),也因为没有权利、没有资格,不能取得法律效果,进行的相关活动无效。
  按照自己意愿与钟意的对象结婚,毫无疑问是一种民事行为。年满18周岁的人没有结婚的资格,没有这样那样的权利,这不分明是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吗?何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有?既然把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为18岁而非男22岁女20岁,却又不允许18岁的公民结婚,显然是矛盾的,是婚姻法与民法通则发生了冲突。根据法律效力原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与其发生冲突的其他法律、法规应当无效。把结婚年龄降至18岁,也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消除法律冲突的需要。
  反之,如果认为18岁还确实不会完全成熟,在结婚或一些其他重要的方面尚不具有相关能力,就应当实事求是地修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无论如何都应当避免这里承认那里又否认的矛盾。
  不管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设定在18岁、19岁还是其他任何年龄,既然是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就应当赋予包括结婚在内的进行一切民事活动的资格,不应进行不当限制。这是对公民资格与权利的尊重,也是其他国家结婚年龄与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同步的原因。至于绝大部分人正在读高中、没有养家糊口能力、也不可能结婚等事实,并不能成为妨害少数不上高中、已经具有成家立业能力之人结婚的理由,既然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的情况是否适合结婚,本就应当自己作主。所以,不管会否结婚,都应当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尊重,而非担心他们没有正确决定的能力,直接剥夺其结婚权。
  当然,婚姻法之所以把结婚年龄从男20岁女18岁修改为男22岁女20岁,是为了计划生育、进行人口控制的需要,从鼓励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中也看得出来,但这并不能成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不能结婚的理由。根据手段必须与目标相称以及最小权利减损原则,那只能限制生育权,不应因为结婚而可能生育子女就连结婚权一块限制,也完全可以通过让低龄结婚者承诺暂时不生育、只生育一胎等措施实现人口控制目标。
  总之,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不准结婚是站不住脚的,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意向不高以致有代表提议鼓励生二孩的新形势下,更是有必要好好研究代表的提议和学者的意见,早日实现结婚权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步,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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