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应尽早修改
2017年03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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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收养法有些重要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人口形势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突出表现在规定的送养人条件过于苛刻。收养法第五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只有三种:(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三款规定的送养人看似涵盖很广,但审核认定程序极为繁琐,很多人屡次申请也通不过。
  另外,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也很苛刻。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无子女”,就把绝大多数既有收养意愿又有收养能力的人拒之门外;而符合这款条件的人中,多数又往往或无收养意愿或无收养能力。
  这样苛刻的法条,制造了很多困扰。一方面有很多孩子得不到妥善抚养而流落街头或死亡,另一方面又有很多迫切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无法实现收养。比如,2013年6月发生的南京两个女童饿死案,女童的母亲吸毒,已无抚养能力,但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的条件,致使许多有心收养的人也无法收养。  
  公开且合法的送养渠道,目前几乎只有通过政府的福利机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养人往往被要求支付各种公证费、赞助费、服务费,累计有数万元之多,且通常外国人收养比中国人收养要支付得更多。
  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反映出调整收养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建议放宽送养人条件,将收养法第五条第三款“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改为“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简化审核程序。同时放宽收养人条件,将收养法第六条第一款“无子女”删除,不限制收养人已有子女数量。将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条件特殊优越者可以收养多名子女”,让更多的孤儿能有一个爱他们的家庭。
  (摘自《新京报》,作者为黄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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