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神医”广告应让审查制落到实处
2017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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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针对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的“虚假医疗广告”事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虚假广告“表演者”刘洪斌不具有中医医师资格,未在中医医疗机构任职,冒用“中医药专家”名义,也不是所宣称的“苗医传人”,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中也不存在广告中提到的“中华中医协会”。下一步将严格规范各地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督。同时,工商总局已部署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6月25日央视网)
  明明不是什么专家或神医,却不断变换各种身份,冒充各种领域专家,以电视访谈的方式信口开河,胡编乱造地向不知情的消费者推荐假冒伪劣药品、保健品。让很多对电视台及访谈节目非常信任的中老年群体上当受骗。可以说,这些“神医”的行为相当卑劣,但应注意的是,要是没有相关部门的失职纵容,此类“神医”不可能猖獗到不断变换身份到处“代言”的地步。
  根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代言人做推荐或证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由相关部门先行审查,否则不得发布。
  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电视台制作,不能由社会公司制作。聘请的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主持人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严禁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以及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且单条医疗、保健品类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由此可见,这些“神医”及相关电视广告“罪行累累”,触及了法律法规的红线。但要说这些“神医”有多么神通广大,以致能在全国多个省份的电视台表演“访谈节目”,恐怕稍有常识者都不会相信。据报道,一些“神医”的身价不过2000元,这些节目之所以蹿红全国各地电视台,主要在于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如前所述,发布医疗相关广告需要先行审批,假使这一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地方电视台能够严格审查相关节目,“神医”类广告还能出现吗?
  按照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可对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而且,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这些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一步而言,这种赤裸裸的假到不能再假的广告难道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吗?要知道,这种经过策划、包装,“演员”角色齐全的“访谈节目”与猖獗的电信诈骗套路何其相似。
  监管部门不能再选择性失明,视审查制度为儿戏,对招摇过市的“神医”类电视广告漠视不管,任其行骗。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强化联动机制,尤其要加强事前审查,由医疗管理与广电部门协同配合,让先审查后发布落到实处。还应构建信息共享的黑名单体系,让违法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避免再次出现“百变神医”现象。这样才能净化市场环境,让消费者在真实的信息中独立自主判断产品优劣,不被虚假广告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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