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演员古力娜扎起诉某微博博主侵犯名誉权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裁定,被告对原告的“演技烂到爆”“炒作”等表述不构成侵权,但称古力娜扎“不要脸”等言论构成人身攻击。
综合考虑某微博博主刘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裁定,被告刘某需在新浪微博个人账号连续30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向原告古力娜扎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20元。如刘某拒绝道歉,法院将在全国发行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刘某承担。 (张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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