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近期启动了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工作。舆论场上议论很多,互联网专家方兴东就指出,超级网络平台发展势头迅猛,已经出现了市场垄断的倾向,中国需要建立一套专业的制度和组织,针对互联网垄断进行法律诉讼,对市场发挥教育作用。
对于方兴东的判断,人们日常也有感触,他口中的“超级网络平台”,已然融入人们的生活。在电商市场,阿里占据大半个江山,年度活跃用户占国内网民62%;在搜索领域,百度的地位不可撼动,几乎成为搜索的代名词……一家企业达到这样的规模,这表明了企业自身的强大,也表明互联网经济强大的生命力。但随之而出现的问题是,这些巨头已经开始被指责出现了垄断,考虑到滴滴优步或美团点评的“旧事”,饿了么与百度外卖的“新事”,互联网平台企业似乎有天然的垄断趋向。因此,利用反垄断机制,对势头迅猛的网络巨头进行规制,这种声音多了起来。
人们对垄断恐惧,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天敌。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好处便是利用充分的市场竞争,让消费者得到服务最优、价格最低的消费品,但如果某一个资本过于强大,将竞争对手“扼杀”或吞并,这个强大的资本就可掌握定价权,而消费者则失去了选择权。因此,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垄断法规,对资本垄断进行遏制,前不久,欧盟就针对微软垄断开出巨额罚单。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中,也制订有反垄断法,今年正好是该法颁行10周年。
当然,对照国际上通行的对垄断的定义,至少在目前还不能轻易下结论认为,电商市场已经出现垄断。应该看到,电商不是孤立的,它其实是和实体商一起,共同组成整个商业市场。而就我国目前的电商规模来说,它在商业市场中所占的比重刚超过10%,这表明它并没有取得对商品的定价权,相比实体经济的优势只是不需要承担门店维护成本,只要价格不低于其成本,那么这种竞争仍然是合理的,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也正是因为竞争存在,巨头们不得不放下身段,很多人因为享受到了互联网经济带来的好处,对成长中的巨头心生好感。尽管如此,在一些领域已然开始萌发“垄断病”,排他性协议就是典型例子。比如菜鸟物流与顺丰快递的“入口”之争,又比如今日头条与知乎的大V争夺战……排他性协议出现,本身就是垄断侵害消费选择权的体现。竞争充分的条件下,排他性协议危害有限,问题是,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或是一方压倒一方,或是强强联手,互联网平台企业似乎天然就有走向一家独大的倾向。
的确,互联网经济在我国得到了充分肯定,但只要是经济现象,就是“双刃剑”,这就需要立法部门未雨绸缪,针对其在发展中萌发的问题,制订必要的法律规范。阿里、腾讯、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已经不是刚创业时那种单一经营的电商或门户网站,而是向多元化综合发展,它们凭借多年经营,表现出了强大的“繁殖力”。如果对这种趋势不作有针对性的规范,它们很可能成为资本寡头,凌驾于市场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二审稿增加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这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如果等到问题暴露再来进行治理,就会使市场付出过高代价。遗憾的是,二审稿未能审议通过,这说明对有关问题的认识还没有统一。确实,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一方面,反垄断并不是为了保护落后企业,另一方面,反垄断要保证市场公平秩序不被扭曲。如何在这两方面达到平衡,还需要经济理论界和市场法律界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作者为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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