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判赔心理康复费有破冰意义
2017年11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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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13岁的英英(化名)在离家出走的48小时内遭遇陌生六旬男子的多次侵害,男子却坚称双方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并称认不出对方是未成年人。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儿童性侵案并于近日宣判,判赔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复费用,这在此前全国的公开案例中是从未有过的。
  在儿童性侵案中,法院首度判赔心理康复费,具有非同一般的破冰意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性侵被害人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物质损失赔偿,法院往往只支持已遭受的人身损害和必然发生的损失,比如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被害人后续将用于心理干预、康复的费用,并没有被涵盖在内。因为心理康复治疗往往是一个事后的漫长过程,多数被性侵者甚至不会进行心理康复治疗,法院也就不太重视心理康复费的判赔。
  实际上,儿童遭受性侵,既会有身体损伤,又会有心理伤害。很多时候,受害人遭受到的心理伤害远大于身体损伤,身体损伤在药物治疗下会很快恢复,而精神上的消极情绪,比如觉得自己受到最肮脏的污染而情绪低落、自卑不堪,甚至对以后的人生充满悲观,等等,则可能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漫长人生。有的孩子即使成年后,也可能因这种负面情绪缠身而做出极端之举。因此,对被性侵儿童及时进行心理康复治疗,是必不可少的,这笔治疗费用也应当向被告主张,法院也应当支持当事人对心理康复费的赔偿请求。
  其实,法院判赔心理康复费并不缺少法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首次将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损害赔偿的判赔可以不局限于被害人实际发生、已支出的直接费用,被害人后期用于心理康复的费用也可以包括在内。这条规定充分保障了被性侵儿童的民事求偿权,彰显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和法制的进步。
  那么,成华区法院对被害人判赔心理康复费为何又是首度?有媒体调查发现,由于对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的宣传不够,加之没有配套实操细则,很多基层审判人员对此并不知晓,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更无从知晓,少有提起相关赔偿,故至今全国鲜有判例。每当有被害人接受心理康复治疗且产生了费用,也往往是通过公益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来消化经费。这一局面应当改变。通过法院判决专门让施害人来承担这笔费用,会让受害者精神上得到抚慰,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主动性也会更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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