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浙江温州男子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诉条件下,他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最终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记者了解到,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11月30日《新京报》)
醉酒驾驶给他人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很容易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甚至令他人生命遭受损伤。正因为如此,我国出台了“醉驾入刑”法律规定。显而易见的是,对于那些情节与后果严重的醉驾行为,唯有坚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处罚,令其付出沉重的代价,才会有利于警示更多的驾驶人自觉摒弃醉驾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令民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获得坚实的保障。
不过,如果对于醉驾行为,无论情节与后果是否严重,都一律判处徒刑,将会令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人员,不但不能正常工作或经营,遭受与家人分离之苦,公职人员还会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后还会因为曾经坐过牢,而给其找工作回归社会带来难度,令其付出的代价大于其行为的实际危害。正因为如此,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即有利于避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人员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行为的实际危害。
而正如一个硬币存在两个面一样,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人员,如果仅仅简单免予定罪处罚,则又不利于其更好地反省自身的行为,从而对其起到有力的警示与教育作用。而像浙江温州这名醉驾人员这样,虽然在符合不起诉条件下被免予起诉,但要自愿完成3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这种令性质不是很恶劣的轻微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可以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和错误,同时又通过让其承担社会责任,实现惩罚目的。
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服务,通过此种方式对其进行帮教,体现出法律的人性化,也是对于宽严相济法律原则的贯彻。在一个社会当中,对那些情节与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必要举措,但是,并不是无论情节与后果是否严重都一律予以重罚,刑罚也并不是越严厉越有利于社会治安稳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才会真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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