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张鑫和其他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
在救火过程中,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在火场南侧的主攻方向,铺设水带干线,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经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年仅23岁。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然而,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伤中时,4月29日和4月30日晚,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录新浪微博并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烟台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
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对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崔岩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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