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不缴社保
导致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8年08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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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文登8月1日讯(通讯员 苗华杰) 张某到一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入职时,张某与公司达成协议,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算后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后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每月张某工资中多发放500元作为社会保险费补贴。三年后张某离职,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均作出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非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所能协商解决,任何人不得协商减免。《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据此,虽然张某与公司达成协议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协议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公司仍应承担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由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张某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万余元。
  文登区社保中心提醒,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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