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布6起性侵、家暴、拐卖儿童的典型案例
不堪养母虐待 女孩三楼跳下
2015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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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5月31日讯(记者 韩微 通讯员 周永恒) 5月29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为维护儿童合法权益,面向社会集中公布了6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多为拐卖儿童,性侵、猥亵儿童和家庭暴力等。其中,案例中一拐卖儿童30余名的团伙,主犯苏某某被判死缓。
  在校老师利用职务之便,了解被害人生活规律等有利条件,对被害人实施性侵或猥亵,类似事件被曝光地也越来越多。此次枣庄中院发布的6起儿童合法权益维护案例中,枣庄市中区某小学一数学老师靳某某在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份担任枣庄市市中区某小学数学教师期间,先后在教室讲台后、楼梯口、校外空地等处以单独补课或做题的名义,多次对9名女生(年龄为8-9岁)采取用手抠、摸阴部、臀部、强行接吻等方式实施猥亵。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靳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枣庄中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了该判决。
  除此之外,除在校老师,邻居或同村人士猥亵强奸幼女的两件案例也一同被公布。为此,在做案情分析时,枣庄中院工作人员表示,幼女由于自身的心智发育特点,对上述人员戒备心理弱、防范意识差。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甚至产生影响终生的心理阴影。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一直保持严厉打击态势,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在公布的案例中,枣庄市的张某在和孔某离婚后,取得了养女孔某某的抚养权,但在一起生活期间多次对养女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孩子不堪虐待,进而从所居住的三楼跳下,才得以逃离到养父孔某处。后经养父孔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借由张某的家暴事实,将孩子抚养权交由养父孔某。对此,法院表示,因家庭暴力案件存在过程长、隐蔽性强、取证难等特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可采取禁止令、变更抚养权等一系列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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