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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不同时期有调整,优惠政策已取消
变压器是商城出资建立,充电属物业服务范畴
2015年09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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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商国际商城商户正在营业中。  本报记者 马芳 摄
     本报9月9日讯(记者 马芳) 8月27日,本报E02版以《电费咋一次只能充10元20元》为题,对商河泰商国际商城内业户不交物业费,物业就限制充交电费一事进行了报道。报道刊出后,有业户表示对报道中的相关内容存有疑问,9月8日,记者再次对泰商国际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采访。物业公司表示,签协议时早有规定,业户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有权停止对其提供服务。物业费根据不同时期有所调整,从2014年3月10日起,物业费交一年用两年的优惠政策已取消。
  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在与业户签订合同前,都与业户达成了协议,即业户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有权停止对其提供服务。在工作人员提供的《泰商国际商城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中,记者看到,其中的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第四项规定,“乙方(承租方)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延迟一日按年租金的0.05%支付滞纳金,甲方(出租方)有权暂停公共设施的供应或要求管理部门暂停对该物业提供服务,直至乙方付清拖欠的款项、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今年有部分业户的租赁期已经满一年,需要交纳物业费,我们的工作人员会事先打电话通知业户,但总有业主多次通知也不交,有业主已经拖欠了3到4个月的物业费。”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的业户,我们现在还在为他们提供物业服务,包括卫生、安保、维修等,而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停止为其服务。当前物业上并没有不给这些业主充电费,而是充的数额比较少,一次只充10-20元,通过限制充交电费的方式来敦促业主交纳物业费。” 
  记者从县供电公司了解到,泰商国际商城内的用电变压器是商城自己出资建的,变压器的产权属于泰商国际商城内部所有,充电也属于物业提供服务的一部分。  
  而对于部分业户质疑的物业费是否有交一年可以抵两年的优惠政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物业费根据不同的时期其政策也有所调整。“为了鼓励商户入驻,我们公司确实给予了最早入驻泰商国际商城的一批经营户交一年物业费用两年的优惠,而后来入驻的经营户就不再享受该优惠了,这在商户入驻时,都作了说明,合同中也不再有物业费优惠一年的约定。” 
  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2014年3月份下发的《关于取消物业费优惠政策通知》,通知中提出,从2014年3月10日起,凡签订泰商国际商城商铺租赁合同的,取消物业费交一年用两年的优惠政策,执行交一年使用一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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