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意见
提取不得随意调低,支出不得超国家规定
2018年08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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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3日讯(记者 张玉岩) 8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与安全生产投入需求相适应。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渠道。近年来,山东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日趋规范,但管理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制定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并严格执行。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提取标准不得随意调低,支出范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原矿产量、工程造价等计提依据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归档整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须专款用于计取该费用的工程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和上年度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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