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文登8月8日讯(通讯员 曲延方 于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事故后,需经交警部门做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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