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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始祖鸟”,造假者获刑三年

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发布,涉多个知名品牌

齐鲁晚报     2019年04月25日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刘晗          
  4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不乏疑难复杂技术案件及新类型案件,“喜力”“ck”“大嘴猴”等商标上榜。
假冒“始祖鸟”
涉案59万

  赵某某在未取得“始祖鸟”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胶州市里岔镇一工厂内组织生产假冒“始祖鸟”牌衣服四千余件。经鉴定,被查扣的假冒“始祖鸟”牌衣服价值598960元。
  2017年11月,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雇用工人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服装的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某提起上诉,其中一条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非以“销售”或“获利”为要件,而是以“使用”为要件。“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因此,赵某某的生产加工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行为,其犯罪行为并非未遂,所以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马莉莉介绍,本案的裁判,不仅从经济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施以重罚,更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
蒙牛因“妙妙”商标
被判赔三百万

  保定妙士乳业有限公司系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独占使用权人,该商标于2000年6月2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2010年6月,蒙牛公司在官网上对其生产的妙妙奶系列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在妙妙奶商品图片中突出使用了“妙妙”字样,在线下实体店也对妙妙奶系列商品进行了多年的推广销售。
  妙士公司认为,蒙牛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经查,2015年4月30日,蒙牛公司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法院行政诉讼亦维持了上述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妙士公司使用其“妙妙”商标的商品误认为蒙牛公司商品,蒙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标权。法院判决蒙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马莉莉分析,这是一起正确认定反向混淆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案件的裁判,对反向混淆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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